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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买卖合同的效力
  •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标的物有从物,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应当随同交付从物.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3.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4.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5.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五)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二)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及时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将该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
    (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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