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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请对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论述。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法律依据。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替代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2)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没有分工负责,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就失去了意义。至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则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不可偏废。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能会特别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这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时是必要的。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因此而丢掉其他方面。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所以不能为分工而分工,为配合而配合,为制约而制约。三者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合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作到不漏不错,不枉不纵。所以,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无端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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