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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属何种担保合同?
- 本案是最高额抵押担保案。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而言,我国最高额抵押仅适用两种合同的担保,即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作此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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