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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甲银行能否将此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
- 甲银行不能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给他人。在一般抵押中,债权可以转让,抵押权因其附从性也随之转让。但在最高额抵押中,由于未来发生的债权是不确定的,若在决算期(本案的决算期为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尚未到来之时,债权人随意转让其债权,特别是当债权人将多项债权分别转让给多人时,抵押权的效力也要及于这些转让的债权时,将会使法律关系混乱,因此,《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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