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 被告人程兰,女,4l岁.某工厂工人。 被告人程兰与其邻居华凌素有嫌隙。1998年4月,两人因在楼道堆放物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程兰情急之下,操起放在一边的铁锹。华凌即上前抢夺。程兰的丈夫、儿子、华凌的侄子均上前阻拦。在相互推拉的过程中,程兰与华凌先后摔倒。华凌摔倒后又爬起来,一边爬一边大骂程兰,华凌爬起后,走到墙边去拾自己的鞋子。这时,华凌跌倒在地,未能爬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解剖鉴定,华凌系本身患冠状动脉心脏病,因争吵、抢夺铁锹而精神过度紧张,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排除外来暴力打击致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程兰对被害人华凌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于是以程兰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程兰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又收集到一些证明程兰推拉华凌的证据,并将案件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程兰犯有故意伤害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在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华凌的死亡是由于其心脏病发作而引起的,程兰对此无法预见。因此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宣告被告人程兰无罪。判决宣告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本案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中是何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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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反映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项原则是解决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起
诉、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体现r三机关之问的分工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提出了起诉意见书;在此
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进行审判;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反映了三机关的互相配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认为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等这些程序叉体现了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为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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