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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居民企业是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境外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2015年和2016年发生以下经济事项: (1)2015年境内所得50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万元,A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在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A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从B国分支机构分回利润40万元,已在B国纳税12万元。 (2)2016年境内所得650万元,从A国分回股息红利32万元(已在A国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B国分支机构当年出现经营亏损25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2015年和2016年该企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1)2015年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计算:
    ①A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500+120+30)×25%×[(120+-30)÷(500+120+30)]=37.5(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120×40%+30×20%=54(万元)
    A.国已纳税款54万元高于扣除限额37.5万元,2015年应按限额37.5万元扣除,超过限额的16.5万元当年不得扣除,可以结转以后五年补扣。
    ②B国应纳税所得额=40+12=52(万元)
    B.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500+52)×25%×[52÷(500+52)]=13(万元)
    在B国已纳税款12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3万元,可全额扣除。
    ③201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500×15%+(120+30+52)×25%-37.5-12=76(万元)
    提示: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2011—2020年适用税率15%。P299
    (2)2016年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计算:
    ①A国应纳税所得额=32÷(1-20%)=40(万元)
    ②在A国已纳税款=40×20%=8(万元)
    ③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
    ④A国已纳税款扣除限额=(650+40)×25%×[40÷(650+40)]=10(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8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0万元,已纳税款8万元可据实扣除。同时2015年A国已纳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16.5万元部分准予在2016年度补扣2万元。
    ⑤2016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650×15%+40×25%-8-2=9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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