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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河北省在完善粮食经营方面对经营者有哪些具体规定。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提出了4条要求: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和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接受人民政府委托收购粮食。
    (2)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所销售的粮食与可能污染粮食的物品相分离;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营销人员熟悉粮食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污染的常识,具有感官鉴别粮食质量的一般能力;营销成品粮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3)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储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者销毁处理;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对粮食虫害和霉菌进行防治、灭鼠等,不得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不得出库、加工和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工作;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4)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粮食加工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粮油制成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出厂产品质量和包装净含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工用粮正常库存不低于加工7日所需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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