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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机电安装公司分包承建了黄海医院的机电安装工程,内容包括:变配电所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锅炉安装工程等。其中变配电所应提前受电为其建筑设备的试运转等提供条件。分承包合同约定:分承包工程的完工日期应与总体工程同步完工,以便按期启动整个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为使变配电所建设顺利开展,该机电安装公司受业主委托进行用电申请,并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 事件二:分包公司在变压器按程序进行检查完成后,对变压器采用电加热法进行了干燥,变配电所工程全部完工受电后,交由业主方运行管理,随之提前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事件三:在给水排水的隐蔽工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求将一段未检验就隐蔽的地下管线挖开验收,结果质量符合要求,但分包商对此要求5000元的经济赔偿。 针对事件三,分包商能否得到经济赔偿?简述理由。
  • 不能得到经济赔偿。理由是: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通过后方可隐蔽,而事件3中要求开挖检验的隐蔽的地下管线在隐蔽前并没有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所以该开挖费用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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