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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
  • 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定管辖权变动。对于管辖权变更以及管辖权争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决定的形式作出处理。
    (2)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3)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对于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特定情况出现时可以提出延长诉讼期限的申请,法院以决定的形式是否准予延长诉讼期限。
    (5)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需要再审的决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违反法律,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该再审。
    (6)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审理的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合议庭经评议后,应报告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作出判决。
    (7)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此外,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项以及其他次要程序问题或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内部问题,都可适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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