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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市A县为烤烟主产区,烟叶收购季节,A县烟草公司对外公示烟叶收购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25日8时-18时,下部烟收购时间为9月10日-15日。 9月28日,甲市烟草局内管人员通过烟叶收购信息系统发现:烟农郑某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10亩,实际交售烟叶2100斤;烟农田某的烟叶过磅时间为9月21日15时,发票记账时间为9月21日14时;烟农王某烟叶过磅时间为9月22日16时,发票记账时间为9月22日17时;烟农付某交售C2F、C3F等级烟叶共200斤,下低等烟叶20斤;截止到9月16日烟农吴某未交售烟叶;烟农汪某9月17日交售的450斤烟叶,连续记账三次,每次150斤且等级同为C2F;9月25日19时30分、9月26日19时,有过磅收购数据;烟农赵某、陈某签订了烟叶种植合同,但在收购期间未交售烟叶。 甲市烟草局内管人员在筛选预警后,于次日及时将线索进行了下发。A县烟草局内管人员收到线索后在第7个工作日查明情况并进行了上报。 烟叶收购期间,A县烟草公司设立烟叶收购站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因为,县级烟草公司或其他委托单位设立收购站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批准,甲市烟草专卖局无权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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