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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刘某,男,某大学教师。其妻孙某,女,某中学教师。 2001年9月,刘某的侄子考入东北某大学,由于家境贫寒,交不起学费,便向刘某求助。刘某为帮助侄子顺利入学,便向邻居李某借了7000元钱,为侄子交了学杂费。不久,孙某的父亲患病住院,经济困难,刘某便向老同学杜某借了20000元,支付了岳父的住院治疗费。2002年,刘某与妻孙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经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上述债务,二人产生分歧。 问:上述两笔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 (1)刘某为侄子交的学杂费7000元应该由刘某自己偿还,因其属于个人债务,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没有扶养侄子的义务。
    (2)为岳父支付的住院费用20000元应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偿还,因其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包括为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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