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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请问: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 (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南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隱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吴老师应受行政处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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