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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 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方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方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 出口企业与中间商没有对何时支付佣金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
    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为,佣金一般在出口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但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在全部货款收妥后才予以支付的做法,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应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
    否则,中间商可能在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后,即要求支付佣金。
    这样,以后合同能否得到履行,货款能否按时支付,就缺乏中间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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