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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改革。
  • 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与发展而来的,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开始了对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1988年劳动部制定改革方案,于1989年在海南的海口市、辽宁的锦州市、广东的东莞市等地进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待遇等方面的试点改革。
    1996年8月在总结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对沿用40年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办法》规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包括被批准入境就业的外籍职工,都要参加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统一评残标准,统一工伤待遇,实行工伤医疗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制,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这些规定对工伤保险由变“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伤残、死亡待遇偏低等问题。
    由于《试行办法》毕竟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较大,同时,工伤保险覆盖面仍然过窄,工伤保险层次过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调剂,抗风险能力较弱,各地区实行工伤保险的差异很大。
    在这样的局面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权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基本确立,从此,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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