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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10月,刘某在保险推销员徐某的不断劝说之下,为了摆脱推销员的“纠缠”,就用邻居家一片菜地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并以编造的假名字填写了投保单。徐某明知实情但为了完成当月的业务指标,拿到奖金,并没有制止刘某的行为,还在刘某缴纳的保险费收据上签了字。2003年7月,刘某所在地区遭遇洪水,致使其投保的菜地受到损失,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派人过来勘查,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2003年年底,保险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投保的行为存有诸多疑点,故调查了菜地的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明,发现了实情。保险公司遂以保险合同无效,刘某应当如数返还保险金以及刘某构成保险诈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推销员徐某哟有无责任?
  • 保险推销员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理应从被代理人利益出发而行事。《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明知投保人刘某不是菜地的所有人,但为了自己完成任务获得奖金而置公司利益无不顾,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对于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理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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