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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专利权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理论上称为在先使用权。
    (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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