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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有一中国公民,2012年1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700元(人民币,下同),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当月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元;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3000。该纳税人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400元和700元。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收250元。 请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700-3500)×3%=6元;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1-30%)=168元;
    (2)A国允许抵免税额=8000×(1-20%)×20%+5000×(1-20%)×20%=2080元;A国已纳税1400+700=2100元,2100>2080,不再补税。
    (3)B国允许抵免税额=3000×20%=600,B国已纳税250元,允许抵免限额定250元,应补个人所得税350元。
    (4)合计当月应补个人所得税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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