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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交易磋商的主要过程。
  • 交易磋商一般可分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1)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它是买卖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而向另一方提出的有关交易条件的问询,它可以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出。询价并非每项交易的必备环节,对于提出问询的询盘人和回答问询的被询盘人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
    (2)发盘(Offer)又称发价,它是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其中提出条件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收到该发盘的为受盘人。与询盘不同,发盘是有目的地向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提出的,发盘人要受到其所发盘中内容的法律约束,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其发盘内容,因此发盘的内容应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发盘到达受盘人处后,一旦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盘内容,则发盘人必须承担接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尽管发盘不可任意撤销和修改,要求发盘人对发盘内容应持谨慎态度,但这并不意味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一般而言,发盘人必须将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该发盘可以撤回。而发盘为受盘人收到但未接受之前能否撤销,则视各国的法律而不同。
    (3)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中的交易条件不完全同意而提出变更的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讲,还盘既是还盘人对发盘人所发盘内容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身份所发的新盘,因此还盘也是一种发盘。
    (4)接受(Acceptance)是受盘方完全同意发盘中所提出的条件,并愿意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
    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发出,且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处为有效。另外,接受的内容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即接受原则上应是绝对的、无保留的。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如果受盘方对发盘内容的添加或变更是非实质性的,则该接受应视为有效,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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