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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站发乙站水泥一车,600件,重60吨,保价2万元,货物价值6万元,使用自备篷布2块。该车运输到丙站发现无篷布,丙站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到达乙站后检查该车未盖篷布,有丙站的普通记录一份。卸车清点发现水泥丢失30件,湿损210件,乙站编制货运记录送丙站调查同时抄甲站,甲站未复,丙站按《事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收货人要求铁路赔偿湿损2.1万元,丢失3000元,篷布2400元。上述事故属何种事故,应如何划责?
  • 乙站送货运记录到丙站调查不正确,按规定应送甲站调查抄丙站,上述事故属于损坏事故,按事规附件二二2(4)之规定,篷布损失由发、到站共同负担;货物损失由发站承担。
    按比例货物损失应赔偿(30+210)/600*20000=8000元
    篷布损失2400元,合计10400元
    发站:赔偿8000+1200=9200元
    到站:赔偿1200元
    到站按规定审核赔偿材料后报所属铁路局核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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