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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贾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2013年5月7日晚,贾某在路口持刀抢劫一女子的提包(内有财物6000元),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立案后,民警认为贾某符合拘留条件,于23时对其宣布拘留,后将此案移交刑警队办理。5月9日上午8时,民警李某、陈某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并于10时在看守所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同时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看守所部分监室进行修缮,该所民警将贾某与邢某(41岁)同室看押。侦查人员在贾某被拘留后第三日通知了贾某家属。贾某提出委托自己的父亲(44岁,个体工商户)和律师顾某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予以批准。顾某同贾某会见时,看守所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得知贾某告诉顾某如何销毁被群众抓获时扔在街边花坛里的匕首,即将此情况告知办理贾某案件的刑警队。刑警队在顾某转移匕首时将其抓获并经刑警大队长批准立案侦查。贾某得知后,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指定辩护人,公安机关未予准许。5月16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贾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贾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理睬,直至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请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派出所民警未经批准直接宣布对贾某拘留错误。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5月9日上午8时,民警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超时。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从拘留贾某到送押达到33个小时。
    (3)5月9日上午10时,民警对贾某进行第一次讯问错误。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拘留贾某后35个小时才进行第一次讯问。
    (4)拘留时没有告知贾某可以委托辩护人错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拘留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5)侦查人员讯问未成年人贾某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错误。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看守所民警将未成年人贾某与成年人邢某同室关押错误。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
    (7)侦查人员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贾某家属错误。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8)公安机关允许贾某委托其父亲担任其辩护人错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9)看守所工作人员监听辩护人顾某会见犯罪嫌疑人贾某错误。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10)办理贾某案件的公安机关对顾某立案侦查错误。顾某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应当由该公安机关之外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由刑警队大队长批准立案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12)顾某被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未为贾某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错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3)办案单位未经批准即延长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至贾某拘留后第9日才提请批准逮捕错误。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公安机关对贾某提出释放的请求不理睬错误。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5)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没有立即释放贾某,仍继续羁押错误。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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