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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9月某日,一社会群众举报沿街某客户窃电。用电稽查人员现场核实,该户装有居民生活照明单相5(30)A电能表和一般工商业三相四线5(20)A电能表两套计量装置,该户一般工商业电能表现场接待负荷共计15kW,在居民生活电能表上接用2kW的电动机一台用于对外加工香油用电,且在居民生活电能表前接线用于生活用电设备共计2kW(使用时间无法查明)。该户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报装容量6kW,商业用电报装容量10kW。作为用电稽查人员该如何处理?(居民生活电价0.54元/kWh,一般工商业电价0.71元/kWh)
  •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对照客户上述用电现场检查情况,该户现场行为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第二款(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内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用电和窃电责任,应做如下处理: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的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2项的规定,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供电企业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计算:
    1)违约用电
    私改用电类别2kW
    补交电费=2kW×90天×12小时/天×(0.71元/kWh-0.54元/kWh)=367.20(元)
    违约使用电费=367.20×2=734.40(元)。
    现场私自增容=15-10=5(kW)
    违约使用电费=5×50=2500(元)
    2)窃电
    补交电费=2kW×180天×6小时/天×0.54元/kWh=1166.40(元)
    违约使用电费=1166.4×3=3499.20(元)
    以上金额合计=367.20+734.40+2500+1166.40+3499.20=826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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