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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xx市地税局管理一所2015年7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明珠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15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800元,管理一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0.8倍,即1440元的罚款。 请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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