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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是有关合伙人出资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因此,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 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 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某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不得由某乙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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