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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邮政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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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邮政法》(修订)立法的尊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纵观《邮政法》(修订)全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处处可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企业服务质量。《邮政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做了专门规定。
二是规范企业格式合同。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邮政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三是保护用户信息。《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四是保护用户赔偿权利。《邮政法》对损失赔偿在第五章做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非保价给局邮件和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的赔偿,《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则无权援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做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相关风险。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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