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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材料一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约法省刑,简易疏阔……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废止了部分肉刑,反映了司法的进步。——据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材料二英国是一个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维系着一种双向契约关系。中世纪后期,英王不断加强王权,危害到贵族们的封建权益。13世纪初,贵族集团发起了反对英王约翰的武装起义,并迫使英王签署《大宪章》。《大宪章》共63条条款,部分如下:第12、14条:除传统封建捐税外,任何赋税必须经“全国公意许可”,为取得全国公意许可,需召开大会议;第30条:未经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长或执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车马作为运输之用;第61条:贵族须推选出25位代表,监督《大宪章》的落实;第63条:教会应享有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据程汉大《与英国宪法的起源》等(1)根据材料,概括汉代法律和英国《大宪章》的特点。
  • (1)汉律:崇尚宽简;强调皇权至上(或皇权高于法律);礼法并用(或刑礼一体);儒家思想成为法律的基础。《大宪章》:法律至上,王权有限(或以法律约束王权);保护私有财产;重视监督和落实;保障臣民自由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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