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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釆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通知书。 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为什么?
  • 事件一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事件二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事件三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应批准工期索赔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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