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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规范的种类。
  • 行政规范的种类:
    (1)创制性行政规范:创制性行政规范,是指行政主体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能够制定出创制性行政规范的,只能是两类主体,一类是本身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它自身能够为不特定的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如果采用立法程序,即为行政立法,如果未启动立法程序,即为行政规范;另一类是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专门授权而取得创制权的行政主体。
    (2)解释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为了统一各个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主体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3)指导性行政规范:指导性行政规范,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例如,《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即是一种指导性的行政规范。指导性行政规范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一种倡导、号召、建议和设想等,并不为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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