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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立法的性质。
  • 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它既区别于其所作出其他行政行为,又有别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兼具行政和立法的双重属性。
    (1)行政立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性。行政立法首先表现在主体的行政性方面,行政立法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并且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部分地方权力机关。其次,立法内容的行政性。行政立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立法程序的行政性。由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而权力机关则是共同议事,集体表决,因此在具体立法程序上,行政立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权力机关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首先,相对于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行政立法是为人们设置行为规则模式,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活动程序严格,其所制定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立法的形式特征。其次,行政立法相对制定行政规范行为而言,具有典型的立法性。具体体现在:第一,行政立法具有较严格的程序要求,如立项、起草、审查和批准、公布、备案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而制定行政规范则没有这么严格的程序要求。第二,行政立法具有直接的法律适用效果,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规章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依据,而行政规范则不具有这种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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