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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企业201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2000万元,2011年3月18日发生坏账损失200万元,2011年6月20日又重新收回前已确认的坏账损失1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1500万元。假设该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不考虑应收账款的情况,该企业2010年和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请问,企业应符合对坏账损失进行税收筹划?
  • 直接转销法下:
    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0×25%=50万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0-200+100)×25%=50万元
    两年合计纳税=50+50=100万元
    备抵法下:
    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0-2000×5‰)×25%=47.5万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0-[1500×5‰-(2000×5‰-200+100)]}×25%=50.625万元
    两年合计纳税47.5+50.625=98.125万元
    可见,采用备抵法转销坏账时,虽然2011年的税负较高,但两年的合计税负减低了100-98.125=1.875万元,所以应采用备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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