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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01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01年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
  •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
    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帐户,属于银行存款帐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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