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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老刘是某企业的员工,2001年6月份该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遭到老刘的拒绝,因此该企业没有扣缴老刘的税款,并且未将老刘拒扣税款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在2001年8月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100元,并处罚款100元。 税务机关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 税务机关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罚款100元是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向老刘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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