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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1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 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 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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