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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计算。
  • 1.一次伤害,多处致残
    如果是不同部位或器官上多处残疾,按各项之和计算,但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一次爆炸事故造成一目永久完全失明(30%)和十手指缺失(75%)。30%+75%=105%,按100%给付。
    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相同肢体,按高等级计算。一次意外事故中,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15%(如果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10%),只按最高残疾给15%。
    2.多次伤害
    保险人应按每次致残程度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举例1:保额1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第一次意外造成一目永久失明(30%),给付3000元。第二次意外伤害失去双腿(100%),只给付7000元。
    3.先残后死
    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仍是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而最后的死亡保险金等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先期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额后的余额,合同同时宣告终止。死亡给付额=保额-残疾给付额如:保额10万,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意外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50%,给付5万元。第二次车祸身故,保险只给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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