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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运险合同,该批化肥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险别为一切险,同时附加了短量险,保险公司按“人保”海运险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船舶驶抵目的港。所载化肥被全部卸入港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已被提走的外,剩下的化肥相当一大部分被海水浸泡,根据进出口商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货损共折合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采取了一系列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该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拒赔。①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对货物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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