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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3月28日,原告张某从甲县农村收购木材14立方米,凭一张已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拟将木材运往乙县,途径木材检查站时,被该站以“无证运输”为由予以扣留。木材检查站经立案调查,决定对木材予以没收,开具了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的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实物收据。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未使用过,凭自己合法办理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没有违法,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此案该如何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 县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以木材检查站名义做出的处罚决定,建议县林业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林业站、木材检查站等应当以委托其执法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做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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