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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性质。
  • 传统的隐私权是典型的人格权,但是在隐私权进入网络领域时,出现了一些变化:
    1、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导致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共领域进行让渡,以维护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信息网络化的今天,人们对社会信息的透明要求和公民日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而解决此类矛盾,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就必然要求隐私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适当的牺牲,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从权利性质上看,
    信息社会中隐私权由传统的人格权而被赋予了财产性属性。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个人数据作为隐私权的的客体权利,明显地可以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和带来财产性收益。
    3、由被动的支配权转向主动的自决权。
    传统的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私生活方面的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当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在市场中能够获利的无形财产,则隐私权就成为了具有财产性质的可由个人信息主体支配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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