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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办公楼工程,由于施工图设计未完成,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格9600万元,工期15个月。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均及时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主体设计变更要增加费用9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支付该设计变更增加费。施工过程中,8月12日非承包原因停电4小时,8月17日非承包原因停电6小时,总承包单位及时向业主提出索赔。 发包方不同意支付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 合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本案是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但承包人却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变更价款的时间,业主可按合同约定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90万元设计变更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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