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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县是国家已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产烟区,陈某系A县种烟大户。2007年6月5日,陈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注:A县烟草公司未被取消县级法人资格)提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申请。A县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次日,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设立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烟草专卖局审批。省烟草专卖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6月20日指定经办人员小马分别打电话给陈某和A县烟草专卖局,告知二人省烟草专卖局已同意陈某在A县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5日,省烟草专卖局将上述结果在对外网站上进行了公布。A县烟草专卖局及省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审批过程中都存在不当之处。
  • (1)A县烟草专卖局存在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不正确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机关职能部门在审查结束签署意见后,应将相关材料上交本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再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例中,职能部门未履行由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的手续,因此导致了审查程序的不规范。另外,职能部门对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资格的陈某作出同意设立的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明显错误。
    (2)省烟草专卖局存在审批方式不规范、审批结果不正确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省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后,应当制作并送达烟叶收购资格证明。本案例中,省烟草专卖局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将审批结果及期限通知给陈某和A县烟草专卖局,其审批方式明显不规范。另外,省烟草专卖局对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资格的陈某作出同意设立的审批结论,其审批结果也明显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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