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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2011年1月,C市Y钢材市场管理公司董事长吴某与股东孙某、陈某、连某、李某等5人商议成立C市R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规定,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吴某等人遂商定从他处借钱充当注册资本,待验资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将验资资金抽出归还借款。经股东孙某联系,找到J省人陆某商议还款。随后,吴某以月息3.9%从陆某处借款9800万元,约定10天左右验资结束后归还。陆某明知吴某等人借款是为了过渡性验资,仍为其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100万元。2011年3月9日,陆某将9800万元的资金按吴某、孙某、陈某、连某和李某拟在R担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汇入5人的银行账户中,上述5人将借得钱款转入R担保公司在Z银行的验资账户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吴某先后2次以R担保公司的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通过Y钢材市场内的2家钢贸公司、4家物资公司和3家商贸公司的名义,分别在Z银行、H银行开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5000万元、4000万元并贴现,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陆某。2011年5月24日,吴某又将800万元从R担保公司验资账户中直接转入股东连某的银行卡中,由连某再转汇归还给陆某。至2012年4月17日,R担保公司在Z银行基本账户中仅剩550.04元,在H银行一般账户中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吴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搭桥”完成验资,待骗取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抽逃资金;二是指使关联公司虚构借款事由,利用担保公司担保,套取银行资金。  本案中吴某等人以借款作为注册资本申报成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远远低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使得表面上达到国家法定资本标准的R融资担保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可谓没有任何抵御风险的能力,加上钢贸担保模式,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针对上述案例,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带给我们的思考。
  • 原因分析:
    钢贸担保模式存在缺陷:长期以来,钢贸商摸索了一套“商户+市场+担保公司”的经营融资模式,主要从银行融入所需经营资金,并在长三角地区放量“克隆”,商业规模急剧扩展。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均成立相关联的融资担保公司,专为钢材市场入驻商户贷款提供担保,商户再将所融资金用于投资与贸易。目前,最为常见的有联保贷款和托盘两种融资模式,现实中,不少钢贸商为了扩大融资规模,重复质押、空单质押现象较为普遍。
    行业情况不容乐观:全球性经济下行已经维持了较长时间,国内钢铁产能严重过剩,钢材需求量和价格波动大,利润渐趋薄弱,苏沪等地出现钢贸市场商户跑路事件,严重危及钢贸行业的发展,影响银行金融资产的安全。钢贸类企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融资难;二是贷款到期,商户出现还款难现象;三是偏离主业,投机经营现象突出,实践中蜕变为一个畸形的融资平台,变成了银行正常信贷流向期货和房地产市场等高投机行业的渠道。
    银行风险管理存在漏洞:1.银行过多关注钢贸企业带来的丰厚利润。2.过多依赖担保而忽视信贷管理的本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3.风险处置手段和方法过于简单。
    反思:(一)切实改进信贷三查。(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三)一类一策处置风险。(四)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随时掌握钢贸企业运营状况。(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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