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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富勒对流行法律概念的批评。
  • 富勒的法律定义是在批判一些流行的法律概念之中提出的。霍姆斯为代表的法律预测说是关于法律含义的第一种典型的说法,企图将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而富勒则认为,这种学说是可以与新自然法学的法律道德性学说相调和的。因为人们既然要预测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就必须说明预测过程,就必须问法院正在打算做什么,事实上就必须进一步了解创造和维护法律的整个体系,这时我们就会了解其中许多问题都是道德性质的。第二种流行的法律概念,是以弗里特曼为代表的公共秩序说,指通过法律指挥的各种工具和渠道而运行的有组织的政府。在这一意义上,所有现代社会包括法西斯国家都处在法治之下。富勒认为,这种观点是与法律道德性背道而驰的。法律的强力说是第三种流行的法律观念,主张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标准就在于前者使用强力。富勒说,法律为实现其目标而必须估计到要做的事情,与法律本身完全是两回事。将武力和法律等同起来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的,比如,刑法是与使用武力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而在文明国家,对刑事案件又最迫切要求严格实行法制,因而也就容易使人们将刑法看作整个法律。此外,这种等同的看法在原始社会又有特殊的意义,在那时,建立法律秩序的第一步就是为防止私人之间使用暴力,而由社会垄断使用。事实上,现代法律中,有些法律根本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而因此认为它们不是法律是毫无根据的。第四种流行的观点是权力等级体系说,其代表为17世纪的霍布斯、19世纪的奥斯丁和20世纪的凯尔森等人。这种法律概念表明它注意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但它却将一个法制原则加以绝对化,而忽视了其他法律原则。以英国的戴西为代表的法律的国会主权说,则是第五种流行的法律概念。这种理论认为,国会拥有无限的立法权。富勒说,这种说法与权力等级体系密切联系,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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