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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马里旦对特殊人权中新旧权利关系的观点。
  • 马里旦强调,新旧权利的关系要侧重把握以下两点。其一,人类新旧权利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对立。从历史上看,新权利的产生是人们对某些旧权利激烈反抗、斗争并予以克服而取得的。其中的根本原因,可以用自然法的理论加以解释。在自然法里,有关的事情和法律本身存在着某种固定性,但它又存在着可变性,也就是说,随着事物进一步向前发展,随着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就会自然地改变旧权利,确立新权利。其二,新权利和旧权利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两种权利的对立,是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对立,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绝对不调和。马里旦还从权利受限制的角度来看两种权利的对立和协调。如果每一种人权都具有神圣性,在本性上都是绝对无条件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那么这些权利之间的任何冲突就一定不可调和。但是,这些权利既然是人的,那么至少就这些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各种经济和社会权利(人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权利之一)的行使来说,有时对个人给以某种程度的限制,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造成人们中间难以消除的分歧和矛盾的,是对于那种限制的决定的价值尺度。这里便遇到了各种对立的政治哲学之间的冲突。马里旦声称,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的问题,已不再是简单地承认各种不同种类的人权,而是据以贯彻哲学人权的能动的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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