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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8年8月,某供电公司管辖的10KV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或移栽,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9月10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265棵,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问:供电公司有权强行砍伐吗?请说明理由。
  • 供电公司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KV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公司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树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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