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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该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为取得发行资格,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此其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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