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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向C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的持证零售户,经营地址为C县长权路69号,因其许可证将于2008年5月7日到期,故其于2008年4月3日向C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C县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延续的经营地址为长权路32号、负责人为张某的延续申请表。 2、负责人为张某的妻子李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没有卷烟项目,该执照没有上一年度年检记录。 3、签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材料。 请问张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 张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协议没有效。因为烟草证上的负责人为张某,主体为张某,必须提供张某的工商营业执照,主体不一致,所以其妻子李某的工商执照上没能核准经营卷烟,且根据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故李某的工商营业执照本身就是无效的。
    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6年5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故合同已于2008年5月1日到期,张某必须提供2008年5月7日后有效的租赁合同,才能证明其继续持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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