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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公司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月3日,但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致使某公司收到时间为5月7日,对此某公司应如何处理?
  • 按《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本案中的发盘有效期为5月5日,而某公司5月7日才受到,则此接应受为逾期接受,已构成无效,对我方不具约束性,我方可不予理会。但如某公司愿意接受的话,可于收到接受之日立即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有效,某公司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则可继续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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