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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 青岛公司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充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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