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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2号)精神:
    (1)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治理开发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执行。
    (2)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3)权利期限内,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但在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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