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述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 1.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2.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先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看注册地。
    3.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受理裁定书,立案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4.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在结束破产清理和估价后,应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处理和分配提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
    5.宣告与公示:破产宣告的裁定标志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
    6.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7.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程序的终结:由于破产原因消除、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一般由管理人提请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并且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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