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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县药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甲连锁药店门店从乙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价值2万余元的药品,有药品购进发票和药品购进记录。药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甲药店购进的药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报经局长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3日后该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给予了甲连锁药店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认为药监部门处罚依据错误,向市药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市药监局经过复议后认为:对甲药店的处罚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试分析市药监局的处罚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本案中,甲连锁药店门店独立购药,违反了《实施细则》的该项规定。但《实施细则》并未给出违反该项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使药监部门必须寻找其他的依据,才能给予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营药品;第79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能否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予以处罚的关键在于违反《实施细则》是否可以与违反《规范》等同起来。《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第3条规定:“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由此可见,可以将《实施细则》看成是《规范》的解释性文件,是对《规范》的说明和补充,且二者适用范围相同。因此,虽然《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的是违反《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也同时适用于违反《实施细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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