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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博士是刚从美国归来的留学生,学的是微电子专业。他刻苦研究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某项技术,但苦于没有资金支持,一直无法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一个偶然的机会,张博士结识了民营企业家刘先生。刘先生在得知张博士的情况后,颇感兴趣,经过考察,认为该项技术前景广阔,于是决定合作。经多次协商,刘先生以现金入股,占总股本的40%,张博士以技术入股,占总股本的60%。经过商量,他们决定将企业落户在S市的工业园区。然而在工商注册时,却遭到了麻烦。因为关于技术入股的问题,目前我国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除外”。俩人先后走访了工商局、投资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但得到的答复都是法律上有规定,不能突破。但这时,他们看到了一则新闻:江苏省为中国植物蛋白专家李超教授开绿灯,以一项科研成果作为技术入股,控股51%。为此,他们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反映情况,要求批准。作为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你有何决策建议?
  • 可以突破35%的界限,同意张博士与刘先生的企业注册。主要理由有:
    (1)对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只要有利于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发展,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应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经济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和试验田,尤其要有敢闯敢试的精神。案例中张博士的项目市场前景广阔,符合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积极为他提供服务,争取该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
    (2)目前国家关于技术入股的政策法规有的与客观要求已不相适应,存在滞后性,在此情况下应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前瞩性决策。况且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规定,并没有作出绝对的不可突破的限制,从兄弟省市的实践来看,对高新技术入股比例的上限也进行了突破。进行该类决策,必须慎重,注重民主决策,加强调查研究,对现行的政策法规的精神要吃透吃准;既要有突破、创新意识,又要注意维护现行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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